EX-10.21 9 hex1021insidertradingpolic.htm EX-10.21 文件
展品10.21


库利克与索法工业公司
内幕交易政策

A.介绍
本内幕交易政策(本“政策)旨在防止对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滥用、证券内幕交易、外表不当行为,以及与内幕交易法律违反相关的严重后果。它的目的是帮助库利克与索法工业公司的员工(连同其子公司,统称为“公司”) 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
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披露该信息,会对没有获取该信息的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优势。为了保护投资公众免受这种不公平的优势,美国证券法一般禁止公司员工和其他对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有了解的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选择性地披露或“提示”该信息给他人。
您有义务全面审查、理解并遵守本政策。即使是内幕交易的外观也可能导致政府调查或诉讼,这些调查或诉讼既耗时又昂贵,并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罚款、监禁以及禁止担任公共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更不用说对您和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请记住,任何审查您交易的人都会在事后进行审查,并具备后见之明。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您应仔细考虑执法当局和其他人如何可能在事后看待该交易。
本政策应由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总法律顾问可以不时指定其他人协助执行总法律顾问在本政策下的职责。

B.证券法案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规定。持有此证券或任何利益或参与的人(1)声明以下内容:(A)其为”144A规则“下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或(B)其非美国公民并通过“海外交易”方式获取此安防-半导体证券。(2)同意在此证券原发日和该公司或任何附属机构是该证券所有人的最后日期后一年的日期(以下称“限制解除日期”)之前,不会出售、转让此证券或任何利益或参与。
1.本政策适用于您,如果您是公司的董事、高管、员工或承包商,无论是在美国内部还是外部(统称为 “
本政策适用于您,如果您是公司的董事、高管、员工或承包商,无论是在美国内部还是外部(统称为 “内部人员”).
在适用的情况下,本政策同样适用于以下人员(“关联方”):
a.您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 (i) 与您同住的配偶或伴侣、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姻亲; (ii) 您的子女或您配偶的子女,虽然不与您同住,但在经济上依赖于您; (iii) 任何其他不与您同住但其交易由您指挥的家庭成员; 以及 (iv) 任何您控制其账户并且对其经济支持有重大贡献的个人);
b.所有为您或您家庭成员的利益而成立的信托、家族合伙企业及其他类型的实体,且您有能力影响或指导有关证券的投资决策;
c.所有代表您执行交易的人; 以及
d.所有投资基金、信托、退休计划、合伙企业、公司及您能影响或指导证券投资决策的其他实体;前提是,本政策中规定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任何在其业务正常过程中进行证券投资的实体(例如,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如果该实体已建立符合适用证券法的内部交易控制和程序。
您有责任确保您的关联方遵守本政策。
本政策在您离开公司或以其他方式不再与公司有联系或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只要您仍然掌握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董事、高管或员工在终止其服务或雇佣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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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暗期(定义如下)期间,继续限制其交易公司证券,直至黑暗期结束后的两个(2)个工作日。

2.在掌握感辛达塔公司或与其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期间,内部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辛达塔证券或与其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证券的交易。该期间从您获取此类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日期开始,直到该信息公开并向公众提供。
任何人从事内幕交易都是非法的。“内幕交易交易是指在持有关于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如下定义)时,为自己的账户或他人的账户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将该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透露给可能基于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人。如果您或您的关联方持有关于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您和您的关联方被禁止执行以下操作:
a.使用该信息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如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以及提供公司证券所有权经济等价物或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证券的价值变化中获利的任何衍生证券,除非根据本政策经总法律顾问批准且旨在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下的第10b5-1条规则的计划进行的交易(交易法)(见第F节(10b5-1交易计划));
b.将其透露给其他董事、官员、员工、顾问、承包商、代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其角色不需要他们掌握该信息;
c.在未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向公司外部的任何人,包括家庭、朋友、商业伙伴、投资者或咨询公司透露;以及/或
d.利用该信息表达意见或对公司证券交易提出建议。
此外,您在公司工作中了解到的关于其他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受到相同的披露和交易限制。如果您掌握关于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或可能成为收购、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目标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您和您的关联方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该公司的证券交易、提供该公司的交易建议、泄露或透露该信息、将该信息传递给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利用该信息。任何此类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本政策。
如果您的工作经常涉及处理或讨论我们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的机密信息,您在交易该公司的任何证券之前应咨询总法律顾问。

3.禁止披露机密信息。
您不得在任何时候向朋友、家庭成员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司授权知道此类信息的个人或实体披露有关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或与您在公司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司的信息。此外,您必须根据公司与之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和其他义务处理其他人的机密信息,并限制您对该机密信息的使用仅限于披露的目的。
公司设定的特殊禁售期(如下定义)始终被视为机密信息。所有内部人员被禁止向任何人透露公司已设定特殊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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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能会向您询问有关公司的信息。除非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需要,否则您不得与公司外部的任何人讨论内部事务或传播内部信息,并且如果适当的话,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才可以。这项禁令特别适用于媒体、市场专业人士(如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经纪人和经销商)以及证券持有人的询问。所有代表公司的询问回复必须由公司的授权发言人根据公司《商业行为准则》中“公司通讯”部分进行。
4.材料非公开信息的定义
本政策禁止您在掌握关于公司的“重要”且“非公开”的信息时交易该公司的证券。如果您不确定所知信息是否重要或已经公开,您应咨询总法律顾问。
物料信息“重要”是指合理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持有或卖出公司的证券时,可能会认为重要的信息,或认为对市场上关于公司作为证券发行人的可用信息的整体组合有显著影响的信息。一般来说,任何能够合理预期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都可能是重要的。无法定义所有类别的重要信息。
然而,某些可能被视为重要的信息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a.财务结果、关键指标、财务状况、盈利预公告、指导、预测或展望;
b.与投资界的共识预期不一致的盈利或营业收入;
c.实际或潜在的财务结果重述,或重大减值、减记或重组;
d.独立审计师的变更,或通知公司可能不再依赖审计报告;
e.执行领导层或董事会的实际或潜在变更;
f.业务计划或预算,包括季度业务回顾和类似的定期业务分析和更新;
g.创建重大财务义务,或任何财务义务的重大违约或加速;
h.即将破产或财务流动性问题;
i.与客户、供应商、分销商、生产商或其他商业伙伴之间涉及业务关系的重大进展,包括执行、修改或终止重大协议或订单;
j.与业务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新产品或服务,重大修改或性能问题,缺陷或召回,重大价格变动或其他重大性质的公告;
k.与研发或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进展;
l.重要的法律或监管发展,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实际的还是威胁性的,包括诉讼或解决诉讼;
m.涉及公司证券的重大事件,包括证券的赎回、股票回购计划的采用、期权重新定价、拆股并股、股息政策的变化、公开或私募证券发行、安全持有者权利的修改或退市通知;
n.重要的公司事件,例如待决或提议的合并、合资企业或收购要约、重大投资、重大业务或资产的收购或处置,或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o.人力资源优化或员工裁员;
p.数据泄露或其他网络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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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任何先前重大披露的更新,该披露已发生重大变化;
r.公司特定判断为“重要”的任何信息的存在;
s.任何特殊黑暗期的实施。
为了避免疑问,上述列表并不详尽,可能还有其他信息或事件根据发生的情况被视为“重要”。此外,上述事项并不总是重要的。例如,某些合同或与服务提供商的安排变更可能明显重要,而其他的则可能不重要。
如果信息没有以使投资者普遍获取的方式传播,则该信息为“非公开”的重要信息。即使该信息在公司内部广为人知,它仍然可能是非公开的。要证明信息是公开的,必须能够指出某些事实,证明信息已经变为公开可得,例如向SEC提交报告或披露、发布新闻稿、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信息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如果这些是与投资者沟通的常规方式),或通过其他合理设计以提供广泛公众访问的方式。在信息发布后,必须经过合理的时间,以让公众有机会吸收和评估提供的信息。一般规则是,除非总法律顾问另有指示,信息传播后至少应经过两个(2)完整交易日(如下文定义),才能被视为公开。为明确起见,“完整交易日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常规交易时间内(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进行的完整日历天(或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更早收盘时间)。
作为经验法则,如果您认为某些信息可能是重要的非公开信息,那么它可能确实是。您可以随时联系总法律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
5.本政策涵盖的行动。
除非在E节中讨论。交易限制的例外), 本政策适用于您因在公司服务而获得的与公司证券或其他公司证券有关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的所有交易。因此,本政策适用于:
a.对公司和其他公司的任何权益证券(包括普通股、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认股权证和优先股)及债务证券(包括债券、债券和票据)进行的任何购买、销售、贷款或其他转让或处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包括由资金经理代表您进行的交易或通过在线交易账户平台进行的交易);
b.基于这些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安排,包括衍生证券(例如,交易所交易的看跌或看涨期权、掉期、上限和下限)、对冲和质押交易、卖空及与参与福利计划有关的某些安排;以及
c.任何进行上述交易的提议。
根据交易规模或所收到的对价类型,没有任何适用内幕交易法律或本政策的例外。
本政策还禁止向可能基于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其他人提供关于公司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或可能成为收购、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业务合作对象的目标公司,这种行为也称为“泄密”,是非法的。
您禁止向朋友、亲属或任何可能基于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其他人提供公司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无论您是否意图或实际从这种泄密中获利(或获得其他任何利益)。此外,您禁止向任何人推荐这些人参与或避免参与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或者在持有关于公司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提供有关公司证券的交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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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针对受限人员的附加交易限制
1.禁止交易期
除非在E节(交易限制例外)中讨论,否则列出的所有人员(““受限人员””)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必须在黑暗期内(如下定义)避免进行与公司证券相关的交易。
a.董事会成员;
b.公司的高级职员(包括所有级别的副总裁、公司秘书和任何助理公司秘书);
c.集团控制员;
d.财务规划与分析高级董事(或类似角色/职能);
e.投资者关系高级董事(或类似角色/职能);并且
f.此外,任何被总法律顾问不时指定并被通知为受限人士的其他人员。
总法律顾问可能会定期更新和修订上述列表,并会相应地通知这些受限人士。

2.定义黑暗期。
禁售期“意味着以下每一项:
a.季度性封闭期从每个财政季度或财政年度结束前的十五(15)个日历天开始,直到该财政季度或财政年度的财务结果公开发布后的两个(2)个工作日结束(“季度封闭期”).
b.特殊停电时间. 公司始终保留在任何时间施加额外或更长交易禁售期的权利(“Special Blackout Period”) 并且总法律顾问将通过提供书面通知来通知受限人员特别禁售期。特别禁售期可能也适用于其他非受限人员或少于所有的受限人员。总法律顾问将在特别禁售期结束后通知受影响的受限人员或其他受影响人员。在不限制总法律顾问可以指定特别禁售期的情况下,总法律顾问可以将期限定为在公司公开宣布以下事项的前四个交易日开始,后四个交易日结束: (A) 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或方案;或 (B) 增加现有的股票回购计划或方案。

3.所有交易必须事先获得批准。
即使公司证券的交易意图在禁售期之外进行,受限人员仍必须首先从总法律顾问那里获得预先批准授权然后才能进行此类交易。要请求预审核,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向总法律顾问发送请求,并抄送全球股票及福利顾问,并向总法律顾问提供总法律顾问在推动上述程序方面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文档。未能提供此类信息将成为总法律顾问拒绝批准您的交易请求的理由。对于在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没有无条件的“安全港”,所有受本政策约束的人员应始终谨慎行事。
总法律顾问将通知您预审核是否已获得批准。在您的预审核申请中,您需要证明您没有掌握关于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总法律顾问没有义务批准提交的交易预审核,并可能决定不允许该交易。总法律顾问的预审核将从授予预审核的时间起48小时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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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预计任何交易将在预批准授予后48小时内完成,则必须向总法律顾问获得另一个预批准。即使在预批准后,如果施加了黑暗期,或者如果在执行交易之前您了解到实质性非公开信息,或者如果此类批准被总法律顾问撤销,您也不得交易公司的证券。如果总法律顾问是请求者,那么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他们的代表之一必须预批准或拒绝任何交易。
D.严格禁止的交易;现有和限价单
您不得参与 所有 以下任何类型的交易,无论您是否(i)拥有实质性非公开信息,还是(ii)是否为受限人员。
1.卖空榜。 如果这些销售涉及公司的证券,则您不得进行卖空交易(意味着必须借入证券进行交割的销售)或"对冲卖出"(意味着延迟交割的证券销售)。
2.衍生证券和对冲交易。 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a)交易公开交易的期权,如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以及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其他衍生证券(不包括公司向您发行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补偿性奖励),或(b)购买金融工具(包括预付变变量前合同、股权掉期、护栏和交易所基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交易,这些交易对冲或抵消,或旨在对冲或抵消,任何公司因补偿而授予您的股权证券或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证券的市场价值下降。
3.质押交易。 您不得将公司的证券作为任何贷款的抵押或作为其他质押交易的一部分。
4.保证金账户。 除非您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的预先批准,否则您不得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的证券。
5.立即单和限价单。 除上述严格禁止的交易外,挂单和限价单(除非是根据批准的10b5‑1计划的挂单和限价单(定义见下))会对内幕交易违规构成更大的风险,因为无法控制根据经纪人提供的挂单指示而导致的交易的购买或销售时间。因此,当个人掌握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时,该交易可能会被执行。因此,公司的政策是不鼓励内部人士对公司的证券下达挂单或限价单。如果受本政策约束的内部人士仍然认为他们必须使用挂单或限价单(除了根据批准的10b5‑1计划),则该订单应限于短期,并且使用该挂单或限价单的内部人士必须在黑暗期内被施加交易限制时,或他们掌握了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立即取消这些指令。
E.交易限制的例外情况
以下是本政策所施加的内幕交易限制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
1.股票期权行使,其中股票期权的购买以现金支付,并且内幕人士在行使完成后继续持有股份;
2.在满足税收扣缴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扣留的权益奖项的净股份扣留,只要选择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在没有交易黑色期且您不掌握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时以书面形式做出;
3.卖出以覆盖交易,只要由公司批准并实施,在权益奖项归属时,被公司扣留的股份被出售以满足税收扣缴要求;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其他市场销售以支付所需的扣缴;
4.根据公司批准的有效规则10b5-1计划(定义见下文)进行的交易(见F节(10b5-1交易计划)如下);
5.所有权的变更(例如,从个人所有权转移到您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或您拥有的经纪账户之间的转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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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的证券的真实赠与或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转移;然而,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适用于任何此类证券的后续交易,如果受赠人是赠与人的相关方;此外,如果您受到本政策的预先清除要求,则必须与总法律顾问预先清除任何这些交易。
任何其他政策例外必须得到总法律顾问的批准,并 consult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独立委员会。请注意,甚至如果一项交易受到本政策的例外,您仍需单独评估该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

F.10B5-1 交易计划
公司允许其董事、高管和员工制定书面交易计划(“规则10b5-1计划)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10b5-1)以降低因交易重大非公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规则10b5-1计划。
1.为获得公司批准并符合本政策的例外条件,任何规则10b5-1计划必须:
a.遵守规则10b5-1及其他适用法律的所有要求;
b.在开放交易窗口期间建立,当事人没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
c.最低期限为六(6)个月,最高期限为两(2)年(从根据本政策可首次发生交易之时开始计算);
d.须经总法律顾问预先批准,总法律顾问可拒绝批准规则10b5-1计划或对规则10b5-1计划的修订,按总法律顾问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总法律顾问判定该计划不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或未以良好信念达成;并
e.以良好信念进入和开展。为此,公司将要求采用规则10b5-1计划的个人向公司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在采用或修订计划时,(i)该人对公司或其证券没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认识,并且(ii)该人是出于良好信念而非为规避规则10b5-1的禁令而采用此计划(“认证采用规则10b5-1计划的个人被建议保留所有认证文件至少十(10)年,或至少保留现行证券法规定的最短保留期限。
2.根据规则10b5-1计划的第一次交易不得在采纳(包括修改)规则10b5-1计划后的30个日历天内进行;但是,对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根据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官员(统称为“法定内部人士),根据规则10b5-1计划的第一次交易不得在(a)公司在10-Q或10-K表格中披露财务结果后的两个工作日,或(b)规则10b5-1计划的采纳、修改或变更后90个日历天之后进行。
3.除非得到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批准,在规则10b5-1的规定下同时存在多个计划是允许的,公司的董事、官员或员工在任何时候只能有效拥有一个规则10b5-1计划。然而,此类人员可以在现有规则10b5-1计划的预定终止日期之前采取新的规则10b5-1计划来替代现有的规则10b5-1计划,前提是新的规则10b5-1计划在现有规则10b5-1计划交易完成之前不生效,且所有情况都与规则10b5-1一致,并且新的规则10b5-1计划必须符合本政策的要求。在任何12个月内,董事、官员或员工只能进入一个旨在在单笔交易中实现公司证券总量购买或销售或其他转让的规则10b5-1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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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规则10b5-1计划的修改、终止或暂停交易必须立即通知总法律顾问。除非有强烈的理由,否则不鼓励修改规则10b5-1计划,并且要求总法律顾问的事先批准。修改只能在开放交易窗口期间进行,并且在您不了解任何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某个人在规则10b5-1计划的规定期限之前终止该计划,则在终止后的(a)下一个季度黑暗期结束后,或(b)终止后30个日历天内未完成之前,该人不得交易公司证券。在修改或采用规则10b5-1计划的前一年内,某个人不得迁移或采用规则10b5-1计划超过一次。
G.公司的披露权利
公司保留公开披露的权利,包括在其季度报告(Form 10-Q)和年度报告(Form 10-K)中指明:(A)任何10b5-1计划的存在和/或条款(除了价格),包括任何修改和/或终止;(B)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是否在公告回购计划或项目前后四(4)个交易日内交易相关证券;和/或(C)公司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要求公开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

H.第16节合规性
法定内部人员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第16节及相关规则和法规的交易报告要求。为了确保受到第16节要求的交易按时报告,每位受这些要求约束的人必须向首席法律顾问和全球股票及福利顾问提供(或确保其券商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交易日期、股份数量、确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 以太经典。)关于其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通过善意赠予处置证券。由于《交易法》第16节要求这些人一般在两(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证券的所有权变更,因此董事和高管遵守此规定至关重要。
不遵守此报告截止日期的制裁措施包括在公司下一次股东年度会议的委托书声明中强制披露,以及对慢性或严重违规者可能施加的民事或刑事制裁。公司可协助提交第16节报告,但遵守第16节的义务是个人的。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您应该询问首席法律顾问。

I.您的个人责任
请根据需要咨询您的个人法律和财务顾问。请注意,公司的法律顾问,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您个人。可能会发生因政策或证券法的限制而导致您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困难,或必须放弃计划中的交易。如果您在交易时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那么您未“使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并不能作为辩护。个人财务紧急情况或其他个人情况在证券法下并不是减轻因素,不能免除您未遵守本政策的责任。

J.违反本政策
违反本政策的内部人员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可能包括终止雇佣关系或与公司的持续关系。公司有充分的最终判断权来判断是否违反了本政策,依据可用的信息。公司不需要等待对被指控违反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结束诉讼后再采取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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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内幕交易法的个人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巨额刑事和民事罚款、重刑和没收所获得的任何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通过金融业监管局(“)的美国证券交易所,调查内幕交易并且在发现内幕交易方面非常有效。美国政府对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积极追踪,有效起诉,例如,员工在外国账户中的交易、家庭成员和朋友的交易,以及涉及仅少量股票的交易。FINRA政府积极追踪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有效起诉,例如,员工在外国账户中的交易、家庭成员和朋友的交易,以及涉及仅少量股票的交易。
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处罚可能会很严厉,包括:
a.没收通过交易获得的任何利润或避免的损失;
b.支付与购买或出售的证券同时遭受损失的人员的赔偿;
c.支付高达5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
d.支付高达三倍利润或避免损失的民事罚款;以及
e.最高可监禁20年;以及
f.禁止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董事。
公司和/或从事内幕交易人员的监督者,也可能被要求支付200万美元或以上的民事罚款或罚金,最高可达三倍利润或避免损失,以及25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面临私人诉讼。
如果您向任何您已披露过公司職位得知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通常称为“信息接收人”)提供不当证券交易信息,您可能也需对此负责。如果您向信息接收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您可能会面临与该信息接收人相同的处罚和制裁,即使您并未从交易中获利。

K.报告
如果您认为有人违反了本政策,您应该向总法律顾问报告。请参考公司的举报人政策以获取相关报告程序。

L.修改
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理由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的权利,须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并可以不予通知,尽管公司将尝试提前提供关于任何变更的通知。

M.确认
公司将在所有现任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合同工入职或与公司建立关系时向其提供本政策的副本。每位这些个人必须确认(以 对本政策)他们已收到本政策的副本并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 附件A 在对本政策的确认中,他们已收到本政策的副本并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
应公司的要求,受限人员可能需要不时重新承认并同意遵守该政策(包括任何修订或修改)。




附件10.21

附件A
承认
我在此承认我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内幕交易政策。 库利克与索法工业有限公司。 (连同其子公司,统称为“公司我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我有责任确保我所有的“关联方”遵守内部交易政策。我也理解并同意,我将面临由公司自行决定施加的制裁,包括终止雇佣,因违反内部交易政策,公司可能会向公司的转移代理人或任何管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经纪公司发出停止转让和其他关于公司证券的指令,公司认为这些证券违反了内部交易政策。
此确认书构成对公司的同意,允许公司对违反内部交易政策的行为施加制裁,并向公司的转移代理人发出公司自行判断为适当的任何停止转让命令,以确保合规。

日期:签名:
姓名:
职位:

将签署的确认书发送至:
林子瑶
高级董事,法律事务与总顾问
库里克和索法工业公司
23A Serangoon North Avenue 5
新加坡55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