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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第 302(a)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Timothy W. Burns,证明:

 

1.

我已审阅Ideal Power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该注册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按《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按《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以供注册人使用:

 

 

a)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登记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a)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蒂莫西·W·伯恩斯

 

蒂莫西·W·伯恩斯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首席财务官(信安金融和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