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3a-14(a)或15D-14(a)条规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
根据302条规定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谢鹏飞,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Hudson Acquisition I corp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对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负有责任。我们: |
a) |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
c) | 评估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陈述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申报人最近一个财年(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季)发生的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
5. |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给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 |
a) |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2024年11月14日 | |
/s/ 谢鹏飞 | |
谢鹏飞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