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根據交易所法則13a-14(a)/15d-14(a)之認證 主要執行官按照《沙班斯-豪利法》第302條的要求
我, 赫爾曼·盧博特,證明:
1. 我已審查biofrontera inc的季度報告10-Q;
2.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中不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為避過重要事實而遺漏必要的陳述,在考量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下,對涵蓋本報告所述期間的狀況而言,其陳述非誤導性的;
3. 以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為基礎,本報告所陳述的所有重大事項均對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對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間的情況;
4. 其他擔任證明專員及本人負責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已:
a)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得以設計, 以確保與登記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資訊能由其他人知會我, 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以合乎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登記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介紹了我們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本報告涵蓋期末的情况; 和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的內部財務控制有哪些變化,這些變化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且
5. 根據我們最近對內部控制的評估,我與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已向註冊人的審計師以及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披露了有關財務報告的控制項: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地可能對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登記公司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涉及在申請者內部財務報告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By: | /s/ 赫爾曼·盧伯特 |
赫爾曼 盧伯特 | ||
首席執行官 & 主席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