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2.1
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要求,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對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與biofrontera inc.(以下稱「公司」)在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季度的10-Q表格的季度報告相關,根據18 U.S.C. § 1350和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我,赫爾曼·盧伯特,公司首席執行官,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 該季度報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公司在季度報告所涵蓋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By: | /s/ 赫爾曼·盧伯特 |
赫爾曼 盧伯特 | ||
首席執行官 & 主席 | ||
(首席執行官) |
* | 本證明隨附於相關的季度報告,並不被視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 並且不應納入biofrontera inc根據1933年證券法修訂版或 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無論是在季度報告日期之前或之後提交)的 任何文件中,儘管該文件中包含任何一般的納入語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