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认证
我,兰迪·比夫莫,证明:
1. | 我已审查此季度报告第10-Q表格,关于Bolt Projects Holdings, Inc.;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公司的其他事实核查负责人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履行这些职责: |
(a) | 我们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监督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来自于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所知晓; |
(b) | 我们设计了此类内部控制,或监督此类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
(c) |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末;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内部 控件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件有实质性影响,或可能合理地对其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本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本人已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设计或运作中的显著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内部控件在财务报告中的运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由: | /s/ 兰迪·贝夫莫 |
兰迪·贝夫莫 | ||
临时代码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