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據302(a)條款的認證
根據《2002年沙賓法案》的決議採納
我,肯尼斯·P·吉安內拉,證明:
1)我已檢視量子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本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登記申報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a)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從而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以滿足外部的需求。
c)針對報告期內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結論,基於上述評估,終止報告期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
d)在此報告中揭示本登記申報者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申報者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變化。
5)本公司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根據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這方面的信息: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缺點,可能會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所有板塊。
b)任何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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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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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Kenneth P. Gianella |
Kenneth P. Gianella |
財務長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