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
關於霍索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以表格10-Q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我,布倫特·M·賈爾斯,我們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在此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的規定,依據18 U.S.C. 第1350節,特此證明:
(a)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修訂的要求;並且
(b)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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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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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布倫特·M·賈爾斯 |
| 布倫特·M·吉爾斯 |
| 首席執行官(首席行政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