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证券 交易所公开发售规则13A-14(a),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规定通过批准的
我,詹姆斯·弗朗西斯,证明:
1. | 我 已审阅过ESH Acquisition Corp.的Form 10-Q季度报告; |
2.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而导致该报告中的言论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引人误导,涵盖此报告的时段; |
3.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相关方面公正地呈现该注册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涵盖此报告中所述的时间段; |
4. | 我们和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 |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管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了此类披露管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和 |
b) | 设计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以便根据通行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
c) | 根据这份报告,我对登记者的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进行了评估,并就其有效性得出结论,该评估基于期间结束时的情况;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是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季); |
5. | 根据我们最近一次对内部财务控制的评估,我和登记代表的其他审定人已向登记者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 |
a) | 所有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James Francis | |
詹姆斯·弗朗西斯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