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证券 交易所公开发售规则13A-14(a),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规定通过批准的
我,Jonathan Morris,证明:
1. | 我 已审阅过ESH Acquisition Corp.的Form 10-Q季度报告; |
2.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而导致该报告中的言论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引人误导,涵盖此报告的时段; |
3.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相关方面公正地呈现该注册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涵盖此报告中所述的时间段; |
4. | 我们和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 |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管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了此类披露管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和 |
b) | 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的合理保证; |
c) | 根据这份报告,我对登记者的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进行了评估,并就其有效性得出结论,该评估基于期间结束时的情况;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是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季); |
5. | 我和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控件,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对主管或其他在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乔纳森·莫里斯 | |
乔纳森 莫里斯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及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