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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要求

 

我,Scott M. Quist,證明:

 

1. 我已經審核了Security 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10-Q表格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的);

 

(a) 設計或導致我們監督下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關於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通知我們;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編制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期末之日對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結論;並且在本報告中予以呈現。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註冊人最近財務季度的內部控制變化(在年報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該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5. 報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披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對報告人的審計人和報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

 

(a) 所有 設計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在報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中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報告人內部控制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無論是否重要。/s/ Frank I Igwealor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cott m. Quist
    Scott m. Quist
    主席,總裁和首席執行官。
    (首席 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