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及第15D-14(A)条款,经过修订
我,Lynn J. Joyce,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南方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其他责任核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能被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致使这样的内部控制被设计,以便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此报告中表达了我们对该期间末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公司上一个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对注册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财务控制变化。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a) 所有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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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林·J·乔伊斯 |
| | 林·J·乔伊斯 |
| | 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