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报告人姓名
SYNAPTICS 公司
以上人员(仅限实体)的IRS识别号
1109麦凯德路,
|
||
2 |
勾选适当项目如为集团成员
(a) [ ]
(b) [X]
|
||
3 | 仅供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注册地点
|
||
每个报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数 | 5 |
唯一表决权
6,503,137
|
|
6 |
共同表决权
0
|
||
7 |
单一决策权
6,503,137
|
||
8 |
共同决策权
0
|
||
9 |
每名报告人受益拥有的累计金额
OIML - 6,470,182
OIMUS - 32,955 |
||
10 |
如果第(9)行的总金额不包括某些股份,请勾选此框
[ ]
|
||
11 |
第(9)行所代表的类别的百分比
6%
|
||
12 |
报告人类型
|
第1(a)项。 |
发行人名称:
盈透证券集团,Inc.
|
|
第1(b)项。 |
发行人主经营办公地址:
一号匹克威克广场,
格林威治, Ct, 06830 美国 |
|
第2(a)项。 |
申报人姓名:
本《授权委托书》于2019年6月6日签订。
|
|
第2(b)项。 |
主要营业场所或居所地址(如果没有主要营业场所):
作为契约正式签署和交付。
代表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正式签署和交付。 |
|
项目2(c)。 |
公民身份:
见证人签名
|
|
项目2(d)。 |
证券类别:
Common Stock
|
|
项目2(e)。 |
CUSIP编号:
45841N107
|
|
项目 3. | 如果此声明根据240.13d-1(b),或者13d-2(b)或(c)条文件,请勾选该申报人是否为: | |
(a)
[ ] |
在《证券交易法》(15 USC 78c)第15条下注册的券商或交易商; | |
(b)
[ ] |
在《证券交易法》(15 USC 78c)第3(a)(6)条下定义的银行; | |
(c)
[ ] |
法案3(a)(19)条规定的保险公司(15 U.S.C.78c); | |
(d)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8)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 | |
(e)
[X] |
根据240.13d-1(b)(1)(ii)(E)条款的投资顾问; | |
(f)
[ ] |
根据240.13d-1(b)(1)(ii)(F)条款的员工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g)
[ ] |
根据240.13d-1(b)(1)(ii)(G)的规定,作为母公司持股或控制人; | |
(h)
[ ] |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b)条定义的储蓄协会(12美国 Code 1813); | |
(i)
[ ] |
根据投资公司法案第3(c)(14)条(15 U.S.C. 80a-3)的规定,被排除在投资公司的定义之外的教堂计划; | |
(j)
[X] |
根据240.13d-1(b)(1)(ii)(J)的规定,作为非美国机构; | |
(k)
[ ] |
根据240.13d-1(b)(1)(ii)(K)的规定,作为一组。如果根据240.13d-1(b)(1)(ii)(J)的规定作为非美国机构,则请指定机构类型: | |
等同于IA (OIML)
|
||
项目 4. | 持有情况 | |
对封面上5至9和11号问题的回答已纳入到本项目4中。 | ||
(a) 拥有受益的数量: | ||
OIML - 6,470,182 OIMUS - 32,955 |
||
(b) 类别占比: | ||
6.0% | ||
(c) 拥有的股票数: | ||
(i)独立行使表决权或指示表决权: | ||
6,503,137 | ||
(ii)共同行使表决权或指示表决权: | ||
0 | ||
(iii)独立行使处分权或指示处分权: | ||
6,503,137 | ||
(iv)共同行使处分权或指示处分权: | ||
0 | ||
第5项 |
持有某一类股份不超过5%的所有权:
如果此声明是被提交以报告事实,即截至本日申报人不再持有五个百分点以上的证券类别的有利拥有人,则勾选以下
[ ]。
|
|
项目6。 |
代表他人持有超过5%的所有权:
其他人有权从发行人股份收取分红派息的权利,有权指示发行人股份收取分红派息的权力,或有权从发行人股份出售所得收益的权利,该等股份为OIML所持。
其他人有权从发行人股份收取分红派息的权利,有权指示发行人股份收取分红派息的权力,或有权从发行人股份出售所得收益的权利,该等股份为OIMUS所持。 |
|
项目7。 |
子公司的识别和分类收购持有母公司的報告股份的子公司是:
|
|
项目8。 |
团体成员的鉴定和分类:
关于OIML和OIMUS(统称为“报告人”)的信息仅由每个报告人提供,任何报告人对于任何其他报告人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承担责任。OIML被归类为非美国机构(FI),相当于投资顾问(IA)。OIMUS被归类为投资顾问(IA)。尽管报告人是共同提交此文件的,但任何报告人均不代表其是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3(d)(3)节的目的而属于某个团体。每个报告人否认对任何其他报告人根据项目4(a)所指定的任何股份的实际拥有权。
|
|
组解散通知。 |
解散团体的通知:
|
|
项目 10. |
认证:
签字确认:本人保证,据我所知,所述证券是按业务常规程序获取和持有的,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获取和持有的,并且不是为参与任何具有此目的或影响的交易而获取和持有的,除了仅与240.14a-11下提名相关的活动外。
签字确认:本人保证,据我所知,适用于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外国监管体系与功能相当的美国机构的监管体系基本相同。本人还同意,当要求时,向委员会职员提供本应在13D表中披露的信息。 |
2024年11月14日 |
Orbi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OIML");Orbis投资管理(美国)有限合伙公司("OIMUS")
作者:
/s/ Matt Gaarder
姓名:
Matt Gaarder
头衔:
Matt Gaarder是Orbi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也是Orbis投资管理(美国)有限合伙公司的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