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證明 主要執行官根據規則13a-14(a) /
規則 15d-14(a)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並經修訂
我, Chaim (Charlie) Birnbaum,證明:
1. | 我 已審閱PishPosh,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10-Q; |
2. | 依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或者遺漏陳述一個在報告期內製作陳述時,根據這些陳述製作的情況下,使其對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
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現出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截至和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
4. | 登記人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於《交換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換法規則》13a-15(f)和15d-15(f)),該登記人具有: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
(b) | 評估了登記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了我們關於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c)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引起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被設計,以提供合乎一般會計原則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目的製作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d) | 報告中披露,申報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若為年度報告,則為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重大或可能影響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
5. | 公司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及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的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b) | 任何涉及公司內部控制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舞弊行為,無論其規模大小;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查伊姆(查理)比爾恩鮑姆 | |
查伊姆(查理)比爾恩鮑姆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