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信安金融財務長根據13a-14(a)規則簽發
1934年修訂版 證券交易所法規15d-14(a)條例
我,Eric Sherb,證明:
1. | 我已審查PishPosh,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季度10-Q表格。 |
2. | 依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或者遺漏陳述一個在報告期內製作陳述時,根據這些陳述製作的情況下,使其對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
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現出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截至和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
4. | 登記人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於《交換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換法規則》13a-15(f)和15d-15(f)),該登記人具有: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情況下為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登記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過程的效力,並根據評估的結果,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過程的效力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是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 |
5. | 公司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及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板塊,對於錄製、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用於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申報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欺詐行為,不論是否具有實質重要性,皆牽涉到管理層或其他對申報者負責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員工。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ERIC SHERB | |
Eric Sherb | |
財務長 | |
(信安金融暨會計財務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