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報告人姓名
Orbis投資管理有限公司("OIML")
上述人員的I.R.S.識別號(僅限實體)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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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屬於團體,請勾選適用框
(a) [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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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僅供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OIML是根據百慕大法律組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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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報告人所持有的股份數量 | 5 |
獨有投票權
9,390,344美國存托股票代表9,390,344股A類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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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共享投票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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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獨有處置權
9,390,344美國存托股票代表9,390,344股A類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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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共享處置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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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每個報告人實際擁有的總金額
9,390,344美國存托股票代表9,390,344股A類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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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果第(9)行的合計數量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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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9)行所示金額佔該類別的百分比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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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報告人類型
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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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a)項。 |
發行人名稱:
有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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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b)項。 |
發行人主經營辦公地址:
王上路399號
杭州濱江區F4 310051 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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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a)項。 |
申報人姓名:
奧比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OI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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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b)項。 |
主要營業場所或居所地址(如果沒有主要營業場所):
百慕大HM11號前街25號Orbis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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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2(c)。 |
公民身份:
OIML是根據百慕大法律設立的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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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2(d)。 |
證券類別:
美國存入資金股份,每股代表1美元普通股A類,面值爲US$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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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2(e)。 |
CUSIP編號:
98741T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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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3。 | 如果此聲明根據240.13d-1(b),或者13d-2(b)或(c)條文件,請勾選該申報人是否爲: | |
(a)
[ ] |
在《證券交易法》(15 USC 78c)第15條下注冊的券商或交易商; | |
(b)
[ ] |
在《證券交易法》(15 USC 78c)第3(a)(6)條下定義的銀行; | |
(c)
[ ] |
法案3(a)(19)條規定的保險公司(15 U.S.C.78c); | |
(d)
[ ] |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15 USC 80a-8)第8條註冊的投資公司; | |
(e)
[ ] |
根據240.13d-1(b)(1)(ii)(E)條款的投資顧問; | |
(f)
[ ] |
根據240.13d-1(b)(1)(ii)(F)條款的員工福利計劃或捐贈基金; | |
(g)
[ ] |
根據240.13d-1(b)(1)(ii)(G)的規定,作爲母公司持股或控制人; | |
(h)
[ ] |
根據聯邦存款保險法第3(b)條定義的儲蓄協會(12美國 Code 1813); | |
(i)
[ ] |
根據投資公司法案第3(c)(14)條(15 U.S.C. 80a-3)的規定,被排除在投資公司的定義之外的教堂計劃; | |
(j)
[X] |
根據240.13d-1(b)(1)(ii)(J)的規定,作爲非美國機構; | |
(k)
[ ] |
根據240.13d-1(b)(1)(ii)(K)的規定,作爲一組。如果根據240.13d-1(b)(1)(ii)(J)的規定作爲非美國機構,則請指定機構類型:
相當於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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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4。 | 持有情況 | |
對封面上5至9和11號問題的回答已納入到本項目4中。 | ||
(a) 擁有受益的數量: | ||
9,390,344美國存托股份證代表9,390,344份A類普通股 | ||
(b) 類別佔比: | ||
30.1% | ||
(c) 擁有的股票數: | ||
(i)獨立行使表決權或指示表決權: | ||
9,390,344美國存托股份代表9,390,344美國普通股 | ||
(ii)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指示表決權: | ||
0 | ||
(iii)獨立行使處分權或指示處分權: | ||
9,390,344美國存托股份代表9,390,344美國普通股 | ||
(iv)共同行使處分權或指示處分權: | ||
0 | ||
第5項 |
持有某一類股份不超過5%的所有權:
如果此聲明是被提交以報告事實,即截至本日申報人不再持有五個百分點以上的證券類別的有利擁有人,則勾選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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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6。 |
代表他人持有超過5%的所有權:
其他人有權從OIML受益所有的發行人所持有的證券中獲得股息,有權指導從中收取股息,或有權收到出售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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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7。 |
子公司的識別和分類收購持有母公司的報告股份的子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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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8。 |
團體成員的鑑定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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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解散通知。 |
解散團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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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0. |
認證:
簽字確認:本人保證,據我所知,所述證券是按業務常規程序獲取和持有的,不是爲改變或影響證券發行人的控制權而獲取和持有的,並且不是爲參與任何具有此目的或影響的交易而獲取和持有的,除了僅與240.14a-11下提名相關的活動外。
簽字確認:本人保證,據我所知,適用於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外國監管體系與功能相當的美國機構的監管體系基本相同。本人還同意,當要求時,向委員會職員提供本應在13D表中披露的信息。 |
2024年11月14日 |
Orbis投資管理有限公司(「OIML」)
By:
/s/ Matt Gaarder
姓名:
Matt Gaarder
標題:
Matt Gaarder是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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