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在根據18 U.S.C. SECTION 1350採取的情況下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路易斯·戈爾德納,豪利系統公司首席執行官,特此證明,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一部分第906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 根據我的最佳知識:
(1) | 豪利系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三個月期間的10-Q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豪利系統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作者: | /s/ Luis Goldner | |
姓名: | Luis Goldner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