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條,依照採納的方式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關於與證券交易所提交LQR House Inc.(以下簡稱「公司」)關於2024年9月30日止的第10-Q表格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相關事宜,我,Sean Dollinger,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依照18 U.S.C. § 1350的規定,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已修訂;和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準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Sean Dollinger |
Sean Dollinger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