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採納採納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關於LQR House Inc.(以下簡稱「公司」)關於2024年9月30日報告形式爲10-Q的提交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交易,我,Kumar Abhishek,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 1350進行證明,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修正案的要求;和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準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Kumar Abhishek |
Kumar Abhishek | |
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