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2037201ex31-2_senmiao.htm CERTIFICATION

展示31.2

 

认证 根据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款(修订版)

 

I,张小苑,特此证明:

 

1.我已审核森淼科技有限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而导致该报告中的言论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引人误导,涵盖此报告的时段;

 

3.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相关方面公正地呈现该注册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涵盖此报告中所述的时间段;

 

4.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 (根据交易所法则第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则第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

 

(a)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披露与注册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尤其是在准备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种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机构最近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这是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季);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企业的另一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企业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小远 张  
张小远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首席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