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认证 依据
18 美国法典 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报告(Form 10-Q)(以下简称“报告”)的森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我们,总裁暨首席执行官席文和首席财务官张晓远,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以及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声明: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的要求。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细纹 | |
Xi Wen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 |
/s/ 校园 张 | |
张小远 |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主要会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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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