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證明 根據
規則 13a-14(a)和15d-14(a),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I, | 習 文,我證明: |
1. | 我 已經審查了森淼科技有限公司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而導致該報告中的言論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引人誤導,涵蓋此報告的時段; |
3.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相關方面公正地呈現該註冊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涵蓋此報告中所述的時間段;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 (如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爲註冊人並且已: |
(a) |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他人在這些實體內向我們披露與註冊機構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尤其是在準備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機構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種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機構最近財季內發生的與註冊機構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有實質影響或可能有實質影響的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這是註冊機構的第四財季);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企業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企業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機構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西文 | |
西文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