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31.2

 

遗产教育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布兰登·波普,特此证明:

 

1. 我 已审查遗产教育公司提交的这一季度10-Q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实质性事实的虚假陈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使得事实陈述带有误导性,特定于本报告所涉及的时期。
   
3. 根据我的了解,此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申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按所有重要方面进行了公平呈现,对报告期间呈现的全部情况进行了全面反映。
   
4.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对于注册人,我们做到了:

 

  a. 设计了此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由申报公司以及其各个子公司形成的有关申报公司的实质性信息能够通过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进行的交流,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 我们设计了此基本报表控件的内部财务报告审计,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内部财务报告审计的设计,以依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目的,为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项评估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该结论基于该报告期末;和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布兰登·波普
  布兰登 波普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及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