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13a-14(a)和15d-14(a)规则,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按照采用的规则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
我,莊順志,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 Nocera, Inc.(以下简称“公司”),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季度报告 10-Q;
(2)据本人所知,在本报告期内,报告中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疏漏实质性信息的表述,这些表述在制作时考虑到了有关情况,如果单独考虑这些陈述可能会误导;
(3)根据本人所知,在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方面,如所描绘的期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
(4)本人和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和流程(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规定),并已经:
(a)设计此类披露 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管下导致此类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 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报告准备期间;
(b)设计此类内部 财务控制报告,或者在我们监管下导致此类内部财务控制报告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 准备的财务报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c)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呈现我们对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此报告所涵盖的期末,基于这样的评估;以及
(d)在此报告中披露 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公司内部控制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影响公司的内部控制 报告;以及
(5)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披露,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 等效职能的人):
(a)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 或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或实质性弱点是合理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以及
(b)任何管理或其他员工涉及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重大范畴,这些员工在公司的内部控制 报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11月14日
/s/ 庄顺志
Shun-Chih Chuang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主管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