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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James E. Brown,證明:

1. 我已審閱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durect公司第四季度10-Q表格。

2.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或忽略陳述一個必需的實質事實,使得這些聲明根據這份報告覆蓋的情況不誤導;

3.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括在這個報告中,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在這個報告中呈現的時間段內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的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按照交易所的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進行了如下工作: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關於註冊公司(包括合併子公司)的實體信息已經爲我們所知;

(b)設計了這樣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樣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程序,以便根據通行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等評估,對披露控制程序的效力,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作出了結論;和

(d)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改變,這些改變已經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是合理地可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並

5.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對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若有影響註冊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記錄、處理、歸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可能性),以及

(b)涉及在註冊公司內部控制中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爲實質問題,

2024年11月14日

/S/ 詹姆斯·E·布朗

 

詹姆斯·E·布朗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