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要求,本公司主要执行官的认证
交易所法规13A-14(A)/15D-14(A)
根据302条所采纳的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彭四光,证明:
1. 我已审查了BTC Digital Ltd.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应当陈述的重大事实,以致在考虑作出陈述的情况下,不至于对本报告所覆盖的时期产生误导。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登记公司截至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登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及财务报告内控(如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其他人及时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的期间; |
b. |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了此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此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以便根据通用会计准则对外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登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截止到本报告覆盖期的结束;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公司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财务报告内控变更,这些变更已经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实质性影响登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 |
登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最近的评估向登记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 所有显著缺陷和在内部控件设计或控件操作上的重大弱点,这些弱点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基本报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者财务报告的内部控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欺诈,不论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Siguang Peng | |
彭思光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