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附表13G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修正案 第6號)*
LAZYDAYS HOLDINGS, INC. |
(發行人名稱)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 |
(證券類別) |
52110H100 |
(CUSIP編號) |
2024年9月30日 |
(需要提交此報表的事件日期) |
選擇適當的選項來指定根據哪條規定提交此13G表格:
☐ 規則 13d-1(b)
☒ 規則13d-1(c)
☐ 規則13d-1(d)
*本封面頁餘下的部分應填寫有關某一類證券的報告人初次提交本表格時的披露情況,並填寫任何涉及有關該類證券 披露情況更改的後續修正文件。
本封面餘下部分所需的信息不被視爲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文件或受該條法的任何其他規定的限制,但應符合該法的所有其他規定(但請參見注釋)。
CUSIP 代碼 52110H100 | ||
(1) 報告人姓名 | ||
Park West Asset Management LLC | ||
(2) 如果是某個團體的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框 | (a) ☐
(b) ☐
|
|
(3) 僅限SEC使用 | ||
(4)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 ||
特拉華 |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受益所有股數 | |||
(5) 獨立投票 權力: | 0* | ||
(6) 分享投票 權力: | 1,464,081* | ||
(7) 獨立處理 權力: | 0* | ||
(8) 分享處理 權力: | 1,464,081* | ||
(9) 每個報告人所擁有的受益股票總額 | |
1,464,081* | |
(10) 檢查第(9)行中所列總額是否不包括某些股票(請參閱說明): | |
☐ | |
(11) 類別代表第(9)行金額的類別百分比 | |
9.4%* | |
(12) 報告人類型 | |
IA |
* 請查看第4條獲取更多信息。
CUSIP 編號 52110H100 | ||
(1) 報告人姓名 | ||
Park West Investors Master Fund, Limited | ||
(2) 如果屬於某個團體,請在適當的方框內打勾 | (a) ☐
(b) ☐
|
|
(3) 僅限SEC使用 | ||
(4)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 ||
開曼群島 |
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 | |||
(5) 獨立表決 權力: | 0* | ||
(6) 共同表決 權: | 1,301,792* | ||
(7) 獨立處分 權力: | 0* | ||
(8) 共同處分 權力: | 1,301,792* | ||
(9) 每個報告人受益擁有的累計金額 | |
1,301,792* | |
(10) 檢查在第(9)行的累計金額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 (請參閱說明): | |
☐ | |
(11) 在第(9)行金額所代表的類別百分比 | |
8.4%* | |
(12) 報告人類型 | |
CO |
* 有關附加信息,請參閱項目4。
CUSIP 編號 52110H100 | ||
(1) 報告人姓名 | ||
Peter S. Park | ||
(2) 如果屬於某個團體,請勾選適當的框 | (a) ☐
(b) ☐
|
|
(3) 僅供SEC使用 | ||
(4)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 ||
美利堅合衆國 |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 |||
(5) 單獨投票權 力量: | 0* | ||
(6) 共同投票 權力: | 1,464,081* | ||
(7) 單獨實際 控制權: | 0* | ||
(8) 共同實際 控制權: | 1,464,081* | ||
(9)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受益累計數量 | |
1,464,081* | |
(10) 檢查第(9)行中的受益累計數量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參見說明): | |
☐ | |
(11) 代表第(9)行金額的類別百分比 | |
9.4%* | |
(12) 報告人的類型 | |
IN |
* 請參閱第4項獲取額外信息。
項目1(a)。 | 發行人名稱: |
Lazydays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
事項1(b)。 | 發行人主要執行辦公室的地址: |
4042 Park Oaks Blvd., Suite 350
Tampa, 佛羅里達州 33610
項目2(a). | 申報人姓名: |
此13G表格的報告(以下簡稱爲「 13G表格」)由(i)Park West Asset Management LLC,一家特拉華有限責任公司(「 PWAM」),(ii)Park West Investors Master Fund,Limited,一家開曼群島設立的公司(「PWIMF」)和(iii)Peter S. Park(簡稱「 Park先生」並與PWAm和PWIMF共同稱爲「報告人」)。
項目 2(b). | 主要營業處所或居所地址: |
報告人的地址是:One Letterman Drive, Building C, Suite C5-900, San Francisco, CA 94129。
第2(c)項。 | 國籍: |
PWAm根據德拉華州法律組織。PWIMF是開曼群島豁免公司。Park先生是美國公民。
項目2(d)。 | 證券種類名稱: |
每股面值爲$0.0001的普通股(「普通股」)
項目2(e)。 | CUSIP編號: |
52110H100
項目3。 | 如果此聲明根據第240.13d-1(b)或240.13d-2(b)或(c)條款提交,請檢查申報人是否是: |
不適用。
第4項。 | 所有權: |
如在本報告的封面頁面所述,關於PWAm和Park先生的所有權信息如下:
(a) | 受益擁有數量: | 1,464,081* | |
(b) | 持股 比例: | 9.4%* | |
(c) | 持有的股份數量: | ||
(i) | 單獨擁有表決權或指示表決權: | 0* | |
(ii) | 共同擁有表決權或指示表決權: | 1,464,081* | |
(iii) | 單獨擁有處置權或指示處置權: | 0* | |
(iv) | 共同擁有處置權或指示處置權: | 1,464,081* |
根據本報告的封面頁所披露的持有信息,關於PWIMF的所有權信息如下:
(a) | 受益擁有的金額: | 1,301,792* | |
(b) | 持股 百分比: | 8.4%* | |
(c) | 持有股份 數量: | ||
(i) | 單獨 行使或指導投票權: | 0* | |
(ii) | 共同 行使或指導投票權: | 1,301,792* | |
(iii) | 單獨 處置或指導處置權力: | 0* | |
(iv) | 共同 處置或指導處置權力: | 1,301,792* |
*PWAm是PWIMF和Park West Partn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投資經理,後者是一家開曼群島豁免公司(「PWPI」),與PWIMF一起構成「PW基金」。某帕克先生通過一家或多家關聯實體,是PWAm的管控經理。
截至2024年9月30日,PWIMF可能被視爲受益擁有1,301,792股普通股,包括(i)921,803股普通股,根據當時有效的轉換率,從公司的A系列優先股(「優先股」)轉換而來,受以下限制的限制,並根據以下限制,(ii)113,377股普通股,從應計未付優先股分紅轉換而來,根據當時有效的轉換率,並根據以下限制,以及(iii)266,612股普通股,從266,612張預融資權證(「預融資權證」)轉換而來,根據以下限制。
截至2024年9月30日,PWPI可能被視爲有利地擁有162,289股普通股,包括(i)114,466股普通股,根據當時生效的轉換率從11,046股優先股轉換而來,並受下文所述限制的限制;(ii)14,078股普通股,根據當時生效的轉換率從欠發未付的優先股股息轉換而來,並受下文所述的限制;以及(iii)33,745股普通股,根據當時生效的轉換率從33,745股預先融資認股權證轉換而來,並受下文所述的限制。
預先融資認股權證和優先股受行使和轉換限制約束,禁止每種證券的行使或轉換,以致於持有人或其關聯方被視爲合計擁有超過發行人普通股當時流通股份總額的9.99%。
PWIMF和PWPI的有利擁有可能根據優先股分紅的累積而改變,並且如果公司選擇爲任何應計且未支付的股息支付現金,則有利擁有可能會減少。
前述有利擁有百分比基於截至2024年8月14日發行和流通的14,166,046股普通股,根據公司在其於2024年8月15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季度報告》中報告的信息。
項目5。 | 持有不到五個百分比等級的所有權 |
如果此聲明用於報告截至本聲明日期,報告人已停止成爲超過五成以上的證券類別的有利擁有者的事實,請勾選以下內容:☐
項目6。 | 代表其他人持有超過5%的所有權 請參閱各報告人封面頁第11項及相關腳註,並將其併入其中。 |
無 適用。
項目7。 | 父公司或控股人正在報告的安防-半導體的子公司的識別和分類 |
無
項目8。 | 小組成員的確認和分類 |
無
項目9。 | 解散小組的通知 |
不適用。
項目10。 | 認證 |
簽名以下,我在此證明我最好的知識和信仰,上述證券不是爲了或具有改變或影響投資者證券的控制或以此目的或效應的目的被收購或持有亦不是因參與任何具有該目的或效應的交易而被收購或佔有的。
展示 指數
附錄
簽名
經過合理調查,並且據我所知,本聲明中所述信息是真實,完整並正確的。
2024年11月14日 | ||
PARK WESt ASSEt MANAGEMENt LLC | ||
作者: | /s/ Melissa Victoria Frayer | |
姓名: | Melissa Victoria Frayer | |
職務: | 高級 法律官員和首席合規官 |
PARK 西方投資者主基金,有限公司 | ||
通過: Park West Asset Management LLC,其投資經理 | ||
通過: | /s/ Melissa Victoria Frayer | |
姓名: | Melissa 維多利亞 弗雷耶 | |
職稱: | 高級 法律官員兼合規主管 |
/s/ 彼得 S. 帕克 | |
彼得 S. 帕克 |
注意:故意歪曲或遺漏事實構成聯邦犯罪違規行爲(請參閱18美國聯邦法典1001)。
聯邦 犯罪違規行爲 (參見18 U.S.C.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