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制定
我,袁怡軒,證明:
1. | 我 已審核成禾收購二號公司提交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
2. | 基於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爲了使在此報告涉及期間所作陳述在所作陳述被作出的情況下不具誤導性而必須披露的重大事實; |
3.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正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登記人截至報告所呈現的各個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持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
a) | 設計 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 與註冊人相關的重要信息通過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傳達給我們,特別是在 本報告準備期間;及 |
b) | (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15d-15(a)條規定,省略段落) |
c) | 評估 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該評估,截止本報告覆蓋的期間末;及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 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註冊人內部控制的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 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及 |
5. |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已基於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將信息披露給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 |
a) | 所有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及 |
b) |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 欺詐,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袁依軒 | |
袁 依軒 | |
首席執行官 和董事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