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2.2
根据认证
18 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条
就豪利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以10-Q表格提交之第四季财报(以下简称“报告”),本人谨代表以下列身分及日期,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节并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该条款,确认据本人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之规定;并
2. 报告内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陈国健 |
陈国健 陈 财务长 | ||
(财务和会计负责人) |
依照2002年沙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要求提供的此书面声明原本已提供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人员的要求提供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