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取得认证
我,Alan Urban,证明如下:
a. | 我已审阅了Gt Biopharma, Inc.的10-Q表格报告; | |
b. | 依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陈述一个在报告期内制作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制作的情况下,使其对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
c.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现出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截至和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 |
d. |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条例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条例13a-15(f)和15d-15(f)定义)的负责人,并且: |
i) | 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引起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被设计,以确保关于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制作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通知我们; | ||
ii) | 评估了登记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关于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
iii)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引起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被设计,以提供合乎一般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制作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 ||
iv) | 报告中披露,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若为年度报告,则为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重大或可能影响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
e.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登记会计师和登记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等效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
i) | 所有板块 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显著缺陷和重大缺失,可能会对登记人能够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且 | ||
ii) | 任何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所涉及的,无论是否重大的欺诈行为。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By: | /s/ Alan Urban |
名称: | Alan Urban | |
标题: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ecretary | |
(首席财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