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览 31.2

 

认证 根据第302条

 

我, 约瑟夫·拉梅利,证明:

 

1. 我 已经审阅AYRO, Inc.的10-Q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陈述一个在报告期内制作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制作的情况下,使其对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现出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截至和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控制及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及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及第15d-15(f)条所定义)。在此方面,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营子公司,在这些实体内被他人知悉,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按照普遍会计原则,在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对本报告期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结论;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年报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影响重大或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登记人内部控制变化;并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及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信息披露:

 

  a) 所有板块 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显著缺陷和重大缺失,可能会对登记人能够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且
     
  b) 任何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所涉及的,无论是否重大的欺诈行为。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约瑟夫·拉梅利  
约瑟夫 拉梅利  

财务长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