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首席財務官認證依據18 U.S.C. 第1350條,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採用的條款
我,金大衛,豪利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首席財務官,依據18 U.S.C. 第1350條,如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的第906條規定,特此證明,根據我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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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截至的季度報告表格10-Q2024年9月30日 (「報告」)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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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s/ David J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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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J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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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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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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