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302條的規定採納
我,程柳,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Estrella免疫製藥公司的10-Q表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我們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規定);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設計,以確保相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本報告編制期間向我們傳遞; |
(b) | 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控制,並由我們監督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控制,以便爲外部用途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
(c) | 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末根據該評估;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登記者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登記者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對登記者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登記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無論涉及與否;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Cheng Liu |
劉誠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