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
证书
致富金融执行官及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我,彼得·H·尼尔森,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Bio-Path Holdings, Inc.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定义):
a) 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悉,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基于对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的评估;并且
报道了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以年度报告为例,为公司第四个财政季度)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5. 我已经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披露了:
所有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设计或运行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员工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必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通过: | /s/ Peter H. Nielsen |
|
| Peter H. Nielsen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财务官 |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