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W. Marc Hertz,GRI Bio,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特此根據18 U.S.C. 第1350節的規定,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要求,證明據我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表格10-Q(以下簡稱「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經修訂)的要求;並且
2.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在所呈現期間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 | | | | | | | | |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作者: | /s/ W. Marc Hertz |
| | | |
| | | W. Marc Hertz |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 | (首席執行官) |
上述認證僅作爲附帶報告的配套文件,根據《18 U.S.C.第1350條》,並非出於修訂目的而被提交,也不會被歸檔爲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並不會被引用到公司的任何備案中,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無論在此類備案中是否有任何一般性的引用條款。 根據第906條要求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員工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