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ipower_ex3101.htm CERTIFICATION

展览31.1

 

证明

 

我,陈龙谭,证明:

 

1. 我已审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5d-2条提交的第10-Q表的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对iPower Inc.(以下简称“申报人”);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重要事实不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说明的重要事实,以便使根据发表这些陈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会误导;

 

3. 据我所知,包含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被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截至报告中呈现的各期;

 

4. 申报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交易所行为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财务报表控制(交易所行为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 对于申报人,并且我们:

 

a. 设计这些揭示控制项和程序,或者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些揭示控制项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 特别是在制备此报告的这段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内部控制来提供合理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信性;

 

c. 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对于所涵盖报告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我们的结论;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该变化已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实质影响,或者可能合理地预计会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影响;

 

登记业者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项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业者的稽核员和登记业者的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陈龙 谭
  Chenlong Tan
 

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