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证明
我,凯文·瓦西里,证明 如下:
1. 我已审阅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2条提交的iPower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即“登记者”);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重要事实不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说明的重要事实,以便使根据发表这些陈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会误导;
3. 据我所知,包含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被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截至报告中呈现的各期;
4. 登记者的 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 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 为登记者并且已经:
a. 设计这些披露 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设计,以确保涉及登记者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 信息被其他实体在此报告准备期间特别向我们通报;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合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要求,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对于所涵盖报告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我们的结论;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在最近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并
登记业者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项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业者的稽核员和登记业者的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对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诈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Kevin Vassily |
凯文·瓦西里 | |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