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关于iPower Inc.(「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2条规定提交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涵盖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期间,并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陈龙谭,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 第1350条的规定,根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陈龙坦 | |
陈龙坦 | |
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