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證明
我,凱文·瓦西里,證明 如下:
1. 我已審閱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2條提交的iPower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季度報告表格10-Q(即“登記者”);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重要事實不實的陳述,也沒有遺漏必要說明的重要事實,以便使根據發表這些陳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會誤導;
3. 據我所知,包含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被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截至報告中呈現的各期;
4. 登記者的 其他證明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 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 為登記者並且已經:
a. 設計這些披露 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設計,以確保涉及登記者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 信息被其他實體在此報告準備期間特別向我們通報;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合乎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要求,為外部目的編製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對于所涵蓋報告期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我們的結論;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在最近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化;並
登記業者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項的最新評估向登記業者的稽核員和登記業者的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對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詐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Kevin Vassily |
凱文·瓦西里 | |
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