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证明
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规定,
根据第 302 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Gary 威廉姆斯,证明:
1.我已审查过WiSA Technologies, Inc.(“注册机构”)的此季度10-Q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与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员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将其告知我们;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此评估;以及
d)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日期:2024年8月7日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s/ Gary 威廉姆斯 | |
| 名字: | 盖瑞・威廉姆斯 |
| 职称: | 财务副总裁及首席会计官 |
| | (首席财务官及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