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第906章节
我,赵子豪,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条的规定,证明:
1. | GD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美国法典7800万或78o(d));并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通过: | /s/ 赵子浩 |
赵子浩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与首席会计官)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节(第1350节(a)和(b),第18章第63条,美国法典)提供,不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