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條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Benjamin J. Bochnowski,特此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Finward Bancorp的季度報告表10-Q;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及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已: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根據該評估,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該評估基礎上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涵蓋期的結束;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報告涵蓋期內發生的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註冊人第四個財務季度);以及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註冊人的另一位證明官員和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
(a)在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方面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營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本傑明·J·博赫諾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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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J·博赫諾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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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