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滿足《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規定的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Finward Bancorp(「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本傑明·J·波克諾斯基和執行副總裁、首席財務官暨財務總監本傑明·L·施密特,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 1350規定,特此證明: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本傑明·J·博諾夫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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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J·博諾夫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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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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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L·施密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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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L·施密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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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副總裁,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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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 |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要求提供簽署的這份書面聲明的原件,或者認證、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納電子版本中出現的簽名的文件,已提供給致富銀行,並將由致富銀行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