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认证
我, 约翰·希尔本·戴维斯,证明:
1. | 我 已审阅Digital Brands Group, Inc.的第10-Q表格季报; |
2. | 依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陈述一个在报告期内制作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制作的情况下,使其对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现出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截至和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
4. | 登记人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定义于《交换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于《交换法规则》13a-15(f)和15d-15(f)),该登记人具有: |
(a) | 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引起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被设计,以确保关于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制作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通知我们; | |
(b) | 评估了登记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关于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
(c)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引起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被设计,以提供合乎一般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制作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 |
(d) | 报告中披露,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若为年度报告,则为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重大或可能影响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
5. | 公司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具有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
(b) | 任何涉及公司内部控制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舞弊行为,无论其规模大小;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John Hilburn Davis |
John Hilburn Davis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