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条款,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 Act第906节通过的立法
关于2002年《萨班斯-奥斯利法案》
就数字品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进行连接,该报告已于当前日期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告”)。本人John Hilburn Davis IV,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ss.1350条款进行认证,据我所知最为真实: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 |
(2) | 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根据第906条的要求,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John Hilburn Davis IV |
约翰 希尔伯恩·戴维斯四世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