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证明 根据18 U.S.C. 第1350条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 Act第906节通过的立法
关于2002年《萨班斯-奥斯利法案》
关于数位品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季度报告(Form 10-Q),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已于今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报告」),我,Reid Yeoman,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根据18 U.S.C. 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规定,证明我在知识范围内: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经修订;并且 | |
(2) | 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Reid Yeoman |
Reid Yeoman | ||
财务长 | ||
(首席财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