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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首席执行长认证书

根据

交易所法规13a-14(a)或15d-14(a)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核可)

 

我, David Ly,证明:

 

1. 我已审阅Iveda Solutions, Inc.的第10-Q表格的本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正确的重要事实陈述,并且没有遗漏任何在该陈述进行时依据情况而说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涵盖本报告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正确反映了申报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的财务条件、业绩和现金流量,且在所有重大方面上都相当准确。

 

4. 公司的其他签署官员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于《交易所法》第13a-15(e) 和 15d-15(e)条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见于《交易所法》第13a-15(f) 和 15d-15(f)条规)为公司,并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该等实体内的他人告知我们,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设计,以便按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可靠地提供财务报告和编制基本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该评估于本报告期末关怀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就此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 在此报告中揭露了任何发生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对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造成实质影响的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变化。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基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若对于影响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汇报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有不利影响;和

 

(b) 涉及在登记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David Ly  
David Ly  
执行长兼董事长  
(主要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