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
交易所法规第13a-14(a)或第15d-14(a)
(经《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授权)
我,Robert J. Brilon,证明:
1. 我已审阅Iveda Solutions, Inc.的本季度 第10-Q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正确的重要事实陈述,并且没有遗漏任何在该陈述进行时依据情况而说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涵盖本报告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正确反映了申报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的财务条件、业绩和现金流量,且在所有重大方面上都相当准确。
4.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 ( 定义见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e) 和 15d-15(e)) 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 ( 定义见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f) 和 15d-15(f)),针对注册机构并已: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该等实体内的他人告知我们,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设计,以便按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可靠地提供财务报告和编制基本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该评估于本报告期末关怀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就此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于注册机构最近财务季度内 (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机构的第四财务季度) 的任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动,该变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合理地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并
5. 公司的其他验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员)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若对于影响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汇报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有不利影响;和
(b) 涉及在登记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Robert J. Brilon | |
Robert J. Brilon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