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首席执行长认证书
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我,Iveda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申报人”)的首席执行官(最高执行官)David Ly,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2002第906条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条1350条的规定进行认证,根据申报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查结果: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如有修订;并且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态和营运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David Ly | |
David Ly | |
执行长兼董事长 | |
(主要执行官) |
本证书随附与之相关的第10-Q表季度报告,不被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并不得被引用为Iveda Solutions, Inc.根据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的任何提交的一部分(不论在第10-Q表季度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而不管该提交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性的引用语言。
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是根据第906条的要求提供给公司的,并将由公司保存,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