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我,Robert J. Brilon,信安金融总裁及财务长(信安金融官),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在对登记者(“登记者”)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报告”)进行检查后,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如有修订;并且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展示登记者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罗伯特·J·布里伦 | |
Robert J. Brilon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
本证明随附于季度报告 格式为10-Q,与之相关,不被视为已提交给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且不得引用于 Iveda Solutions, Inc.根据修订后的1933年证券法或修订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提交 (无论是在季度报告格式10-Q的日期之前或之后),不论此类提交中包含的任何一般性合并语言。
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是根据第906条的要求提供给公司的,并将由公司保存,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